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近日由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遵循“聚焦重点、疏堵结合”原则,围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作出相关制度设计,旨在更好守牢超大城市安全底线。决定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上海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同时,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引导、规范群众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等行为,着力减少因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
决定增加对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查验等,并明确携带电动自行车搭乘客渡船的,应当遵守营运单位制定的管理要求。
为防范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的火灾风险隐患,决定细化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禁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增加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优势,决定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此外,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决定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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