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栋荣离职传闻持续发酵,中庚基金被指“遮遮掩掩”,律师:投资者若因误导产生损失可索赔

丘栋荣离职传闻持续发酵,中庚基金被指“遮遮掩掩”,律师:投资者若因误导产生损失可索赔
2024年05月12日 19:15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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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明星基金经理的人事变动,为何闹得沸沸扬扬?

5月11日,中庚基金知名基金经理丘栋荣旗下两只产品公告增聘人手。同日,中庚基金对媒体表示:“若后续有进一步安排,将及时发布公告并敬请以公司公告为准,其他非官方途径获取的信息请勿轻信或任意揣测”。然而,对于已持续超过一周时间的“丘栋荣离职”传闻,中庚基金只字未提。

公募基金行业一直有着“买基金就是买基金经理”的说法。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随着传闻持续发酵,中庚基金被指“遮遮掩掩”。有网友担心,此举可能让处于消息链底端的散户蒙受损失。

对此,红星资本局从多位公募人士处了解到,基金经理的变更属于重大人事变动,基金公司需要走完监管审批等程序方可发布公告。在此之前,公司方面对外披露相关事宜属于违规行为。

有律师则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作为基金公司,首先应该保障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行业惯例与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冲突。

针对多个相关问题,红星资本局向中庚基金发去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离职传闻持续超过一周

基金公司未有正面回应

五一前夕,“知名基金经理丘栋荣可能离职”的传闻在业内不胫而走。对此,有接近中庚基金的渠道人士向媒体表示:“丘栋荣旗下的在管产品将要增聘基金经理,这可能引发了离任误解”。

5月10日,该传闻进一步发酵。据界面新闻,丘栋荣目前确实有离任的计划,“想暂时停一下,歇一歇”,不过具体的离职流程还没有提。

5月11日,中庚基金公告,丘栋荣所管的2只基金——中庚价值领航、中庚价值品质分别增聘刘晟、吴承根共同管理。对于增聘举动,中庚基金向媒体表示,可以最大化发挥投研人才的阿尔法,让投研团队中的每个人更好地发挥投研体系化发展的效能。

中庚基金还称,“公司每一步决策均由管理层、投研团队及各业务部门审慎评估,评估的核心原则是投资者利益及更好满足客户的真实投资需求。若后续有进一步安排,我们将及时发布公告并敬请以公司公告为准,其他非官方途径获取的信息请勿轻信或任意揣测。”

资料显示,中庚基金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个人系公募,公司实际控制人孟辉持有公司近33.25%的股权。丘栋荣是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也是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约9.73%。

红星资本局采访梳理发现,丘栋荣离职传闻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有三大原因。

其一,丘栋荣是中庚基金投研团队的灵魂人物。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中庚基金管理规模为250.44亿元,旗下共有6只基金,丘栋荣管理了5只,总规模198.54亿元,占比近八成。从业绩表现看,丘栋荣管理的其中4只自成立以来年化回报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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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丘栋荣与中庚基金高度绑定,其不仅仅是“打工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

其三,丘栋荣管理的中庚港股通18个月为封闭期产品,成立于2023年1月,开放日在今年7月。2023年11月,中基协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离职等问题进行了细则修订: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基金经理无特殊情况在产品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两年内不能管理新基金。

中庚基金被指“遮遮掩掩”

业内:审批通过前公告属于违规

从过往行业情况看,增聘基金经理之后往往会伴随相关人事变动,基金经理的正常变更一般不会对公司稳定造成影响。不过,对于部分中小公募而言,明星基金经理离职,或影响认同其投资理念和策略的基民随之出走,不仅可能导致现存基金规模大幅下降,也不利于后续基金的募集。

随着离职传闻持续发酵,中庚基金始终未予正面回应的行为遭到质疑。有博主发文称,“是离职还是不离职,能不能给个痛快话”“公司和基金经理不要遮遮掩掩了”。甚至有博主认为,此举最后或使处于消息链底端的散户蒙受损失。

5月11日,一名基金行业观察人士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此事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公募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金的本质是受托理财,应该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若“先辟谣再实锤”,会极大损害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信任,不但难以消除明星基金经理出走的影响,还会给基金公司和行业未来的发展蒙上阴影。

针对多人提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红星资本局近日向业内人士了解情况。

5月11日,同为个人系公募的一位相关人士向红星资本局表示,除非突发紧急事件,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的离任通常是先增聘再公告,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离任手续的办理需要时间,另一方面是公司出于平稳交接过渡的考虑,让接任的基金经理提前了解产品运作情况。

“在这个过程中,离任消息不一定什么时候就传开了。”前述公募人士表示,传闻可能来自各种渠道,但主观上公司和基金经理主动扩散消息的情况较少;公司方面也不会在公告发出前就对外披露离任事宜,否则属于违规行为。其进一步表示,“但公司不说,大家又说公司不作为,所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好解决”。

同日,北京某中型公募相关人士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基金经理的变更事宜需要报给监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公告,“这么大的人事变动,基金公司应该不敢不按照程序走,但程序估计需要一定周期。”

该公募人士进一步表示,在此过程中,不排除大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相应动向,并提前着手准备工作,而中小投资者获取相关消息就比较困难。

律师:

行业惯例与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冲突

若因误导产生损失,投资者可索赔

“基金经理离职属于强制披露信息,应该不敢故意隐瞒。但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确实值得提出疑问。”5月1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红星资本局表示,作为基金公司,首先应该保障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不应该选择性披露信息。

许峰表示,如果市场已经开始质疑、投资者提出疑问后基金公司还否认,那么前期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也值得关注;基金经理的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从目前已有信息来看,基金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嫌疑,建议监管予以关注。

据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等。

许峰表示,前述管理办法第24条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月12日,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丘栋荣不仅管理着公司的重要基金产品,还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其离职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基金业绩和规模的稳定性会带来一定挑战。“如果公司在辟谣时明知基金经理离任的情况,却选择隐瞒或故意误导投资者,最后又证实离任,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

也就是说,尽管有着私下增聘基金经理的行业惯例,但与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冲突。“一旦泄露了,那就应该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公平的知情权。”许峰表示,在基金公司澄清不离职到离职公告发布期间买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交易可能存在一定误导性,若因此导致损失,应是初步符合起诉资格的;至于损失是否能够获赔,还要考察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否与基金公司信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要素。

刘凯也表示,如果基金公司故意误导投资者或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就可能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有权要求基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1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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