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革命遗址认定标准

广东出台革命遗址认定标准
2024年05月10日 02:32 新快报

近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公布《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个类别确定了总体认定标准和分类认定标准,明确各部门认定职责,规范认定程序,落实《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对革命遗址实施全时段全领域保护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协同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对加强精准管理,加大保护力度,拓展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物质遗存是革命遗址认定的重要依据

《标准》表示,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认定革命遗址应当优先认定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救国兴国强国伟大贡献的遗址。

《标准》明确,对于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为革命遗址,必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同时,革命遗址的本体构成及产权应当明确清晰,本体及周边环境保存状况较好,能够确保革命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将向社会公示

记者了解到,《标准》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个类别确定了总体认定标准和分类认定标准。例如,对于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表示,建成30年以上,能够体现我国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的历史建筑,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期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凸显广东地域标志性,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历史建筑,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

《标准》显示,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革命遗址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纪念设施领域和党史研究部门相关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形成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最终,审定通过的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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