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细则征求意见:明确支付机构换证要求 给出充足过渡期

非银支付细则征求意见:明确支付机构换证要求 给出充足过渡期
2024年04月23日 10:06 新京报网

4月22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银支付机构具体的分类方式,并针对不同的支付机构类型,重新话定了资本要求。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有利于推动新旧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平稳过渡。《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明确分类方式 互联网支付将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I类

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

在本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人民银行则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分别划分成为I类和II类,并明确了与此前牌照类别对应的调整类别。

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I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II类。

而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I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II类。

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此外,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本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业务类型划分,且将原有业务牌照分类全部划入新的分类,即保证了原因业务和牌照顺利衔接过渡,又能根据各机构业务和牌照特点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细化的监管规定,这保证了监管的穿透性和全面性。

详解注册资本金 在最低限额1亿元基础上附加提高

本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还根据不同机构类别的划分,拟定了资本金的要求。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照机构类别、运营地数量等附加提高。

其中,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I类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II类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对于从事储值账户运营II类业务、支付交易处理I类业务的机构,仅在住所所在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应加总计算;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业务规模等因素,满足附加要求。

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实践,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当前规定也与国际上相关领域的监管实践,以及我国金融领域监管思路保持一致。

王蓬博还表示,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刀切要求统一,而是要求根据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和地域范围做出细化,这符合行业发展现实以及各业务类型风险对应需要。

最长5年过渡期 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

本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为支付机构配备了充足的换证过渡期。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 《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实施细则》保持与前期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了较为充足的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各不相同。 ”有业内人士表示,为充分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分别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过渡期满,人民银行将通过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程序,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支付机构满足《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后,可以选择提前申请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此外,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避免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这两批次支付机构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后续,人民银行将同步出台换证通知,明确各批次支付机构具体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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