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吉林松原警方接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公司在梳理投保理赔案件的相关资料时,发现多人存在保险诈骗嫌疑。
松原警方调查发现,本市王某玲、王某辉、梁某如等人,主动为多位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人购买重大疾病险,而投保时隐瞒患“甲状腺结节”这一情节。数月后,多位投保人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后获得赔偿,并将赔偿金分给王某玲、王某辉、梁某如等。
此后,王某玲、王某辉、梁某如被以保险诈骗罪批捕并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方提出,本案所有投保人提出的理赔,基于真实的甲状腺癌症事实,且患癌时间均发生在投保之后。“带病投保”应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上述三被告保险诈骗罪成立。
松原中院认为,三被告违背保险法律规定,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与实际不相符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024年1月,王某玲、王某辉最终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十一年有期徒刑,梁某如则被“判三缓四”。
拿到判决后,王某玲、王某辉家属认为“隐瞒甲状腺结节投保”最多是民事纠纷,表示要向上级法院申诉。
保险公司报案
检方指控11起骗保行为
“公司梳理投保理赔案件的相关资料时发现,在公司投保的客户汪某、高某和霍某这几个人,存在保险诈骗嫌疑,这些人投保保额非常大,都在投保一年周期内出险了,非常反常。”2021年12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作人员向松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怀疑上述人员不存在保险理赔的疾病,而是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
此后,当地警方通过摸排调查,将王某玲、王某辉、梁某如等人抓获。
据查,王某辉、王某玲为姐妹。王某玲称梁某如是她的同学。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发生11起骗保行为,其中全部涉及王某玲,涉及王某辉6起,梁某如4起。此外,还有多人涉案,但不起诉或另案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骗保案发生在2019年6月29日。起诉书显示,王某玲、王某辉及邵某华(另案处理)经共同预谋后,在明知邵某华患有甲状腺结节,有恶性肿瘤嫌疑情况下,由王某玲交纳保险费,由邵某华为自己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金额为70万元的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2020年2-3月间,邵某华经对病灶穿刺进行病理检验,被确诊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邵某华以身患甲状腺癌症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70万。按事先约定,被告人王某玲、王某辉分得保险金人民币60万、邵某华分得保险金人民币10万。
不过,梁某如则是以自己名义购买保险。检方指控: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玲、梁某如经共同预谋后,在明知梁某如患有甲状腺结节,有恶性肿瘤嫌疑情况下,由王某玲交纳保险费,由梁某如为自己在泰康人寿投保金额为100万元的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2021年5月,梁某如经对病灶穿刺进行病理检验,被确诊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梁某如以身患甲状腺癌症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00万。按照事先约定,王某玲分得其中60万。
据检方指控,该案被骗保保险公司除了泰康人寿,还涉及新华人寿、平安人寿等多家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玲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作案11起,赃款合计人民币688.74万元;被告人王某辉伙作案6起,赃款358.74万元;被告人梁某如作案4起,赃款合计人民币250万,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投保人都是“熟人”
被告人家属承认“钻了空子”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11起骗保案的投保人中,大多是王某玲、王某辉的老乡,有些甚至是亲戚关系。
对于如何寻找到有甲状腺结节的投保人,王某玲的丈夫韩先生称,“都是熟人,认识才帮他们买保险。(甲状腺结节)都是投保人自己说的。”
红星新闻记者曾致电由王某辉、王某玲出资帮助投保的一位投保人霍某红家属,对方表示,霍某红是王氏姐妹的亲戚,曾聊到霍某红有甲状腺问题。
其家属表示,霍某红买不起保险,王氏姐妹帮忙买还理赔成功了,应该给她们(王氏姐妹)这钱。
据检方指控,霍某红骗取保险金人民币80万。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王某玲、王某辉分得60万,霍某红分得20万。
霍某红家属表示,案发后,其获得的保险金已全部上缴。
王某玲的丈夫韩先生坦承,自己于2020年曾在当地泰康保险干过五六个月的业务员。记者注意到,在泰康人寿报案时,韩先生曾因涉嫌保险诈骗被刑拘,此后被取保并不予起诉。
对于为何王某玲等要自己出钱帮助他人购买重疾险?韩先生称,“这对自己有利,有个保障,发现有重疾,手术报保险能报销。”
“咱实话实说也是钻这空子。”韩先生这样说。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三被告一二审均被判有罪
对于本案,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玲、王某辉是主犯;被告人梁某如是从犯。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王某玲为他人缴纳保费并分得理赔金并不违法。《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王某玲因取得他人同意为其交纳保险费用,王某玲是实际投保人,梁某如、霍某红等人为被保险人,在具备理赔条件时,王某玲得到事先约定比例的理赔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辩护人提出,投保时隐瞒甲状腺结节的事实不等同于虚构保险标的,仅仅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投保前仅认识到存在甲状腺结节的事实,况且无一人经严格诊断确诊甲状腺癌症;对于甲状腺结节的良性恶性、转化癌症的几率等无准确认识。本案所有投保人提出的理赔,基于真实的甲状腺癌症事实,且患癌时间均发生在投保之后。是否患癌并非王某玲等人所能掌控和决定。
一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隐瞒病情投保属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本案中,行为人隐瞒并不存在健康保险合同所要求的健康,通过隐瞒已患疾病的真相,虚构身体健康的事实,是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该行为致使保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其订立保险合同,而后申请理赔获取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要件。
2023年8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保险诈骗罪成立,分别判处十二年、十一年、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向被害保险公司退赔。
收到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松原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了将梁某如的刑期由五年改为“判三缓四”,其余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曾提出,以“隐瞒”、“甲状腺结节”、“保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出“隐瞒甲状腺结节投保”的案件几乎全是民事案件。对此,记者按照上述三个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共检索到 1181 篇文书,其中民事案件1180篇,另外1篇刑事案件文书,与保险诈骗无关。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投保人如故意隐瞒身体有结节,属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属于民事纠纷。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寻找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投保人,骗取保险费,以此谋利,应担刑责。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嘉伟则认为,此案核心问题是人身保险投保未如实告知身体情况是否构成保险诈骗。如果根据保险合同,甲状腺结节患者可投保该保险,不构成诈骗,如保险公司明确约定或告知甲状腺结节患者不可投保,则构成诈骗。
涉案保险公司:
客户需如实作答健康情况进行核保
记者注意到,在案涉的泰康人寿的“重疾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声明”一项中,有要求对甲状腺疾病进行告知。保单中约定,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王某玲曾向法庭表示,如果她们(投保人)在投保前检查出患甲状腺癌,不会联系投保,业务员也不能跟她们签保险合同。
对于患有甲状腺疾病能否购买重疾险,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泰康保险官方客服询问。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购买此类“重疾险”有一个健康告知书,客户需要把健康情况如实作答,提交给公司由核保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才能投保成功。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核保结论不同,导致投保结果也不同。有的客户甲状腺情况比较严重,可能直接不允许投保;有的可能还允许投保重疾险,但针对于甲状腺得的疾病不赔,其他的正常给赔。如果核保通过以后说没有影响,往后发生的只要符合重疾里面定义的,疾病种类定义的就会给赔,还是要看情况。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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