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攀枝花芒果才开花挂果,网上却有“攀枝花芒果”销售,原来是不法商家用外地芒果假冒“攀枝花芒果”。4月3日上午,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在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店铺。3月12日,原告在平台与被告沟通,想购买一箱攀枝花凯特芒果送人,且店铺显示水果种类为凯特芒。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后,快递单上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经咨询朋友被告知攀枝花凯特芒果现在还没有成熟上市。原告认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一赔三”,退还货款107.6元并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交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被告在淘宝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源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最终,法院宣判,被告的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介绍,本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案发到开庭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当前,攀枝花芒果正处于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时间为5月下旬至12月底。法院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商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东区融媒供图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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