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近年来,涉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例如,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森林权属、森林分类、林木采伐等方面的规定作出重要调整。法律修改后,司法解释需要作相应调整。与此同时,实践反映,涉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已有司法解释在有的方面不完全适应此类案件特点,也需要作出修改完善。鉴此,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同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
周加海表示,《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二是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三是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明确了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明确了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赵倩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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