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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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17:56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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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2023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2022、2023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2023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2023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

人员和财务等一体化管理未完全落实,对吉林分所人员和财务一体化管理不到位内部财务管理不到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未履行付款审批程序、财务凭证审核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第六条、第八条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二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一是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是合伙人晋升管理未充分体现执业质量导向。四是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制度设计不清晰,执行不严五是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委派、轮换、更换流程不规范。六是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内部监控覆盖面不足,问题整改、内部考核问责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20年)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职业道德方面

一是职业道德保持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存在缺陷。二是对员工独立性监督不到位,存在事务所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形三是存在同时承接同一客户不相容业务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五十五至第六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天晟新材项目

1.风险评估。一是未恰当实施与关联方及其交易未披露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与资金占用相关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三是未针对已识别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如收入舞弊风险)制定充分、适当的总体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一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偏差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营业收入(如大宗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期后事项、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经营等审计不到位,如对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恰当的审计应对,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以及访谈程序不到位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过程未留痕或留痕不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5.审计意见。结合前述问题,对天晟新材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安控科技项目

1.风险评估。一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二是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收入虚增和舞弊风险(未评价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未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或交易将导致舞弊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其他应收应付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按审计策略、方案或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收款、采购付款、长期资产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未对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个别关键控制点实施测试,三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研发费用、营业外支出、关联交易、函证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查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对函证不符事项调查不到位,在审计报告日后补充获取相关证据等。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察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未就存货后续计量恰当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确性、部分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及其他收入确认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与试算平衡表(TB)数据不符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5.审计意见。结合前述问题,对安控科技2022、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世纪瑞尔项目

1.风险评估。一是未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二是识别子公司重要账户的重要性水平引用有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一是对部分控制点设计的审计程序缺乏相关性。二是部分控制点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对部分控制点运行失效的情形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四是直接沿用期中控制测试得出的结论而未实施延伸审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一是对“工程劳务”类收入审计不到位,收入完整性检查程序存在瑕疵。二是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审计不到位。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控制存在瑕疵,未对异常回函保持警觉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未就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发出商品函证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天圣制药项目

1.控制测试。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实施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二是未对销售费用相关控制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三是个别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测试目标。四是部分控制点测试结论与支撑证据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实质性程序。一是收入审计不到位。对部分原材料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恰当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恰当关注和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对部分子公司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测试比例较低,对其他有关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二是存货审计不到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核销审计不到位,未对第三方保管的存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瑕疵。三是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盘点程序存在瑕疵。四是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就公司销售费用真实性获取有关支持证据,往来款项函证程序不到位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重要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日晚于集团的审计报告日。二是未在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审计底稿。三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相关要求。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会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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