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子燕、谭秋斌、黄宁、张文明、郭盛虎、张健: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或公司)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二是存在使用募集资金错误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三是存在超董事会审议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形。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董事长张子燕、时任行政总裁谭秋斌、时任财务总监黄宁、现任财务总监张文明、时任董秘郭盛虎、现任董秘张健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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