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证监局)
来源:广西证监局
广西南宁航瑞裕麟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从业人员与实际不符;
二是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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