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朱正贵、刘旭: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公司作为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朱正贵、刘旭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们盖章、签字的《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的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持有情况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六条、第四十五条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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