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朱秋红、孙砚田、白璐: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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