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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个月,券商最新“白名单”张榜!
3月的券商“白名单”一共27家,与上次公布的名单相比,有3家消失在榜单之中。这3家分别是华宝证券、西部证券以及浙商证券。这是“白名单”制度实施以来,首次有券商被踢出。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从2021年5月起,监管开始公布券商“白名单”,首批29家券商入围。至今,监管已公布过6批次“白名单”,其中只有2批次榜单有变化。一次是新增了1家国开证券,再就是本次的减少3家券商。
据了解,按照“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思路,证监会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券商实行“白名单”制度。另外,券商分类评级制度也是对券商的分类监管。入围“白名单”的券商或者券商分类评级高的券商,都将享有诸多政策倾斜优惠。
首次踢出券商,3家不见踪影
去年5月底,证监会公布首批券商“白名单”,首批入围券商共有29家。去年7月份,证监会第二次公布券商“白名单”。与首批名单相比,名单无变化。
此后,去年8月的“白名单”也无变化。去年9月入围“白名单”的券商有30家,也就是在原来基础上新增了1家。这家券商为国开证券。
去年10月、11月未公布“白名单”。去年12月公布的“白名单”与当年9月相比无变化。今年1月、2月未公布“白名单”。3月份的“白名单”为27家,与去年12月的相比,少了华宝证券、西部证券以及浙商证券。
华宝证券、西部证券以及浙商证券是“白名单”制度实施以来首次被踢出的券商。“踢出名单也正常,这个“白名单”是动态调整的,有进有出才是常态。”有券商资深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而对于这其中被踢的原因,目前尚不得知。不过,从“白名单”建立的初衷中或许可以窥探一二。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实证券公司内控合规主体责任,集中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公布了券商“白名单”。
另一方面,国开证券是“白名单”制度实施以来的唯一一家新增券商。
据了解,国开证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是开发银行在收购原航空证券全部股权基础上增资更名而来。2010年,国开证券正式成立,以崭新的形象登上了中国资本市场舞台。2016年,国开证券引进中广核资本控股和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两个战略投资者,注册资本达到92.125亿元,资本实力进一步得到充实。2017年,国开证券正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亿元,标志着公司股份制改造顺利完成。
记者注意到,刚刚公布的3月最新的券商“白名单”,基本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券商。既有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等大型券商,也有平安证券等中型券商,还有小型券商,也有瑞银、高盛高华等外资机构。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入围“白名单”的券商将会享受诸多政策倾斜。
首先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券商,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其次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再次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去年底公布的券商综合账户试点的10家券商(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中金财富、国信证券、安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华泰证券)均在“白名单”之中。
最后是未纳入“白名单”的券商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证监会称,按照“申报即承诺,承诺即有责”的要求,前期券商对照“白名单”制度标准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经证监局初评、会内相关部门复核、行业内公示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了“白名单”名单。
后续,证监会将根据券商合规风控情况对“白名单”持续动态调整,逐月在证监会官网公布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调出。为切实增加“白名单”公司的获得感,证监会将在总结评估监管意见书实行“白名单”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的监管事项纳入“白名单”管理,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切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与券商分类评级制度有差异
券商“白名单”制度贯彻的是“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思路,与此类似,券商分类评级制度也有分类监管的意图。但二者在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据了解,券商分类评级的目的是为有效实施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券商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
根据不同的分类结果,券商将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按照分类监管原则,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此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 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 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记者注意到,这一点与券商“白名单”制度较为相似。
最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责编:王璐璐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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