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就《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05月13日 19:48 市场资讯

  来源:上交所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2〕19号

  为进一步深化科创板基础制度改革,规范开展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产品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流动性,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本所备案,可以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第六条 鼓励具备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科创板股票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保荐机构无法提供做市服务的,可以向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注明拟提供做市服务的科创板股票名称;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报备表;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材料。其他材料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提交。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备案,并在10个交易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首次申请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做市商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市商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条 本所向市场公告科创板股票做市商名单。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为所申请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自本所公告其成为所申请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商之日起提供相应做市服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或主动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该只科创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务连续2个月的做市评价为D;

  (二)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科创板股票做市试点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满足的相关条件;

  (二)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D;

  (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

  (四)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向本所提供虚假材料;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做市商通过做市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科创板股票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科创板股票的做市指标包括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价金额;

  (三)报价参与率;

  (四)其他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本所在做市协议及相关规则中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二)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应当提前至少1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科创板股票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五)发生科创板股票发行人就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被终止上市或主动终止上市等情形作出相关公告,或本所对科创板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时,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六)本所认为应当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做市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进行评价。本所对做市商的服务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特定股票做市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相应做市商和股票发行人公布评价结果。本所根据做市商做市服务月度评价情况,每年定期对做市商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细则、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特定科创板股票月度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特定科创板股票月度做市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终止其做市交易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做市商发生与做市交易业务相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据《交易规则》《特别规定》等规则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实施意见》提出,科创板在竞价交易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要求,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科创板设立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各项改革措施成效明显。为落实《实施意见》《引领区意见》,推动科创板稳健发展,发挥科创板试验田功能,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前期,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做市试点规定》,就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稳妥推进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好与《做市试点规定》的衔接,本所起草了《做市实施细则》,对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与管理。

  二、起草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市场导向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设计也遵循市场导向原则。在不改变现有竞价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定价效率、提高市场活跃度,更好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二是权责对等。《做市实施细则》规定做市义务,建立做市商评价及淘汰机制,切实督促做市商履行义务。明确了做市商交易费用减免与激励等权利,以鼓励做市商积极参与做市交易业务。

  三是灵活适度。《做市实施细则》对做市商义务、评价及激励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相应内容将在业务指南及做市协议中予以明确,从而在保证原则不变的同时,为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变化相应调整做市商机制预留了空间。

  三、主要内容

  《做市实施细则》分为5章,共27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第三章“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做市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做市交易业务的定义和对做市商的基本要求。

  (二)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

  关于准入方面。具有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备案的方式向本所申请为具体股票提供做市服务。鼓励具备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同时,明确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做市协议签署要求等。

  关于退出方面。规定了做市商主动终止与本所认定终止做市交易业务的情形,以及做市商申请终止做市交易业务流程与重新申请做市交易业务时限。

  (三)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关于做市商权利。做市商在承担做市义务的同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对于列明的相关情形,可以向本所申请做市商义务履行豁免。本所根据做市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对于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将给予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明确做市商可以使用自有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其中,关于做市商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股票安排将在本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后另行规定。

  关于做市商义务。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并通过向本所备案的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不得利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

  对做市技术系统、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重大变化报告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本所可对做市商开展检查,以保障做市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特此说明。

  附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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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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