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降低充电成本的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比亚迪降低充电成本的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2025年01月09日 11:19 华夏能源网

比亚迪 一件试图通过技术创新降低充电设备成本的专利,被提出无效挑战后,本周一迎来国家 知识产权 局做出的无效决定。

2025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比亚迪一件名为“动力电池的充电方法、电机控制电路及车辆”的发明专利ZL201811574168.8,经合议组审理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认为比亚迪基于经过两次修改权利要求1-17后的专利文本被认定为继续有效。无效请求人为自然人“郑林旖”,疑似使用了稻草人策略,隐藏了与比亚迪该专利有关的当事人信息。

合议组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和证据2,详细评述了比亚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其中证据1(CN103166278B)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自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和成均馆大学校产学协力团的共同申请,证据2(CN102684248B)是一篇来自日本富士电机株式会社的已过期专利。

根据这件专 利记 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在直接充电时,当 充电桩 的最大输出电压低于动力电池电压时,充电桩无法给电池充电;对于升压充电又需要单独增加一个DC/DC桥式电路、 电感 以及相应的控制检测电路等构成的升压电路,这样又增加了整个装置的体积和成本。

因此,比亚迪希望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对动力电池进行充电采用升压充电方式时需要增加升压电路导致增加整个装置的体积和成本的问题。

合议组认为,比亚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大量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在外部没有升压电路的情况下,实现升压充电的功能。但是证据2无法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认定比亚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无效决定中权利要求1的评述

目前,比亚迪的这件专利在美国、欧洲和日本均进行了同族部署,其中美国和日本各申请了两件专利,其中各有一件已经授权,欧洲专利还未授权。

本案无效审理中,比亚迪分别在2024年7月11日(第一次)和2024年8月12日(第二次)提交了两次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是在无效决定中,只是公开了第二次修改的权利要求(针对第一次修改后的)变化,将权利要求8-10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2中,将权利要求11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5中。

但是第一次修改时,针对原始授权文本的修改,并未清晰记载具体权利要求的修改内容,只是罗列两次修改前后的所有权利要求文本,也无修改标记。存在一定瑕疵。

对于前后两次的修改,无效请求人在审理中也提出了异议,认为申请人基于第一次修改后的未经无效请求提出的修改,能否作为第二次修改的基础问题。合议组审理后认为符合规定。

本案中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是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专利权人比亚迪的代理机构是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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