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5--專業旅運:有關租賃協議之關連交易

01235--專業旅運:有關租賃協議之關連交易
2021年08月26日 19:53 同花顺

原标题:01235--專業旅運:有關租賃協議之關連交易 来源:同花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完 整 性亦 不 發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TravelExpert(Asia)EnterprisesLimited專業旅運(亞洲)企業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35)

有關租賃協議之關連交易

租 賃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承 租 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業 主 就有 關 租 賃 該 物 業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租 期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為 期 三 ( 3)年 。

上 市 規 則 的 涵義

業 主 由 高 先 生 及 高 燃 分 別 擁 有 95%及 5%權 益 , 業 主 為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的 聯 繫人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業 主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由 於 預 期 承 租 人 應付 業 主 的 最 高 總 金 額 按 年 度 計 算 的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均 少 於 5%, 以 及 各 年 度 上 限均 低 於 3 百 萬 港 元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1)條 , 該 租 賃 協 議 下 擬 進 行 的 交易 符 合 最 低 豁 免 水 平 交 易,並 完 全 獲 豁 免 申 報、公 告、年 度 審 閱 及 獨 立 股 東 的批 准 規 定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承 租 人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本 集 團 將 被 要 求 在其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將 該 物 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因 此,該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項 下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收 購 資 產,並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關 連 交 易。由 於該 租 賃 協 議 下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的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但 低 於 5%,故 根 據 上 市規 則 第 14A 章 , 該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但 獲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的 批 准 規 定 。

該 租 賃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訂約方 : 業主及承租人

租 期 : 由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包 括 首尾 兩 日 ) 為 期 三 ( 3) 年

物 業 :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115號 遠 東 發 展 大 廈 地 舖,淨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1,078平方 尺

租 金 : 每 月 租 金( 不 包 括 政 府 地 租 及 差 餉 、水 費、電 費 、管 理 費 及 其 他雜 項 支 出 ) 將 包 括 :

(a) 基 本 租 金 : 125,000港 元 ; 及 (b) 按 營 業 額 分 成 租 金 : 承 租 人 於該 物 業 內 從 事 的 業 務 每 月 營業 額 的 3%。儘 管 如 此,業 主 同 意 承 租 人 於 租 期 內 下 列 期 間支 付 的 按 營 業 額 分 成 租 金 , 無 論 如 何 將 不 會 超 過 下 述 的 數額 : 於 相 關 期 間 按 營 業 額 期 間 分 成 租 金 的 最 高 金 額 ( 港 元 ) (i)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525,000 (ii ) 自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900,000 (iii)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900,000 (iv )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375,000

按 金 : 500,000港 元, 相 當 於 四( 4) 個 月 的 基 本 租 金 須 支 付 予 業 主, 並可 於 租 約 期 滿 時 退 還 予 承 租 人 ( 不 附 利 息 )。

年 度 上 限

根 據 該 租 賃 協 議,預 期 承 租 人 應 付 業 主 的 最 高 總 金 額 將 不 會 超 過 以 下 的 年 度 上限 :年 度 上 限 (港 元 )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1,400,000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400,000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400,000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1,000,000

年 度 上 限 乃 按( i)該 租 賃 協 議 規 定 之 基 本 租 金; 及( ii)預 期 承 租 人 應 付 按 營業 額 分 成 租 金 之 最 高 數 額 而 釐 定 。

使 用 權 資 產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承 租 人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本 集 團 將 被 要 求 在其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將 該 物 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因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章,該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進 行 的交 易 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收 購 資 產,並 構 成 本 公司 的 一 項 關 連 交 易。基 於 收 購 該 租 賃 協 議 下 的使 用 權資 產,本 集 團 根 據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所 確 認 之 總 數 額 估 計 約 為 4.29 百 萬 港 元 。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的理 由 及 裨 益

為 應 付 2019冠 狀 病 毒 病 爆 發 而 造 成 極 為 嚴 峻 的 經 營 環 境,本 集 團 致 力 開 拓 新 商機 以 提 升 盈 利 能 力。管 理 層 認 為 該 物 業 位 於 中環 商 業區,於 該 物 業 經 營 飲 食 業務 能 擴 大 本 集 團 收 入 來 源 , 因 此 對 本 集 團 有 利 。

該 租 賃 協 議 之 條 款 乃 訂 約 方 之 間 經 公 平 磋 商,並 參 考 類 似 面 積 及 附 近 地 區 類 之物 業 的 市 場 租 金 後 釐 定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該 租 賃 協 議 之 條款 ( i) 乃 本 集 團 一 般及 日 常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 ;( ii)屬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 及( iii)屬 公 平 合 理 ,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

鑑 於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與 業 主 的 關 係,彼 等 已 就 有 關 該 租 賃 協 議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放 棄 投 票 。

上 市 規 則 的 涵義

業 主 由 高 先 生 及 高 燃 分 別 擁 有 95%及 5%權 益 , 業 主 為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的 聯 繫人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業 主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由 於 預 期 承 租 人 應付 業 主 的 最 高 總 金 額 按 年 度 計 算 的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均 少 於 5%, 以 及 各 年 度 上 限均 低 於 3 百 萬 港 元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1)條 , 該 租 賃 協 議 下 擬 進 行 的 交易 符 合 最 低 豁 免 水 平 交 易,並 完 全 獲 豁 免 申 報、 公 告、年 度 審 閱 及 獨 立 股 東 的批 准 規 定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承 租 人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本 集 團 將 被 要 求 在其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將 該 物 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因 此,該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項 下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收 購 資 產,並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關 連 交 易。由 於該 租 賃 協 議 下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的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但 低 於 5%,故 根 據 上 市規 則 第 14A 章 , 該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但 獲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的 批 准 規 定 。

本 集 團 的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股份 代 號 : 123 5)。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 而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提供 有 關 銷 售 機 票 、 酒 店 住 宿 及 其 他 旅 遊 /婚 嫁 相 關 產 品 的 服 務 、 銷 售 旅 行 團 以及 冷 凍 食 品 及 雜 貨 、 以 及 財 資 活 動 投 資 。

承 租 人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及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承租 人 主 要 從 事 飲 食 業 務 。

業 主 的 資 料

業 主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物 業 投 資。業 主 由 高 先 生 及高 燃 分 別 擁 有 95%及 5% 權 益 。 高 燃 由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分 別 擁 有 4% 及 94% 權益 , 及 高 駿 宏 先 生 及 高 卓 宏 先 生 各 自 擁 有 1%權 益 。 業 主 為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的聯 繫 人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章 , 業 主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 否 則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 董 事 會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高 燃 」 指 高 燃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限 公 司 , 由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分 別 擁 有 4%及 94 %權益 , 及 高 駿 宏 先 生 及 高 卓 宏 先 生 各 自 擁 有 1%權 益

「 本 公 司 」 指 專 業 旅 運( 亞 洲 )企 業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1235)

「 關 連 人 士 」 指 具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涵 義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指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港 元 」 指 港 元 , 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 業 主 」 指 Central C ity Int ernational Limited, 一 間於 香 港 註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由 高 先 生 及 高 燃 分 別 擁 有 95%及 5%權 益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高 卓 宏 先 生 」 指 高 卓 宏 先 生 , 為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之 兒 子

「 高 駿 宏 先 生 」 指 高 駿 宏 先 生 , 為 高 先 生 及 高 太 太 之 兒 子

「 高 先 生 」 指 高 偉 明 先 生,為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本 公 司 控股 股 東、高 太 太 之 配 偶 及 高 駿 宏 先 生 及 高 卓 宏 先 生之 父 親

「 高 太 太 」 指 鄭 杏 芬 女 士,為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本 公司 控 股 股 東、高 先 生 之 配 偶 及 高 駿 宏 先 生 及 高 卓 宏先 生 之 母 親

「 該 物 業 」 指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115 號 遠 東 發 展 大 廈 地 鋪

「 股 東 」 指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該 租 賃 協 議 」 指 承 租 人 與 業 主 就 租 賃 該 物 業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 六 日 訂 立 之 租 賃 協 議

「 承 租 人 」 指 又 一 飲 食 有 限 公 司,一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司 ,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租 期 」 指 由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三 十一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為 期 為 三 ( 3) 年

「 %」 指 百 分 比 率

承 董 事 會 命

專 業 旅 運 (亞 洲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高 偉 明

香 港 ,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行 董 事為 高 偉 明 先 生 及 鄭 杏 芬 女 士;本 公 司 的 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周 國 榮 先 生 、 麥 敬 修 先 生 及 容 夏 谷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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