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贵公司公告中提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是否适用于可转换债券,有没有法院的正式司法解释文件,明确可转换债券在没有到期前属于普通债权,如果没有,6月5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提议会误导持有人,会议一旦通过,持有人的转股权就被貌似合法的手段剥夺,可转债也就真正的变成了普通债权,希望公司能够给出明确的司法文件,明确的解释可转换债券在没有到期之前属于普通债权的合法性。
董秘回答(*ST正邦SZ002157):
您好,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中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因此可转换债券在到期后属于普通债权。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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