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按贵司《公司章程》第34条、第35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持股证明等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如果只是查询股东总数的话,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查到?
董秘回答(科博达SH603786):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为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公司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公平原则,公司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法定要求的股东数量信息,敬请留意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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