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请问董秘: 是之前提交证监会的材料有问题吗?还是方案需要修改?导致现在一直还在中止,未提交复核。
董秘回答(大豪科技SH603025):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准备复核报告,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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