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近期有媒体报道,曼卡龙股权激励定价与证监会相关规定有明显出入,但获得律所、独董、财务顾问一致通过,是真的吗?公司对此有什么解释?请正面回答!谢谢!
董秘回答(曼卡龙SZ300945):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9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依据做出说明,并聘请独立财务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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