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根据《(2015)岩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公司前身龙岩高岭土...

投资者提问:根据《(2015)岩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公司前身龙岩高岭土...
2021年07月06日 10:35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根据《(2015)岩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公司前身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涉及当年一宗合同诈骗,金额高达6883万元,公司系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请问该案件主要情形如何?为何公司《招股说明书》、《律师意见》均未提及该事件?

董秘回答(龙高股份SH605086):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该判决书所涉及事项为公司前身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购买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所陷入的合同诈骗案件,公司为该案件的被害人。购买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后续的转让,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均在招股书中做了相关的披露,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中“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下“四、发行人设立以来重大资产变化情况”中的相关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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