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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维权)百亿要约收购余波仍未平息。在近期披露的三季报中,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ST新潮对汇能海投等主体一致行动人关系做出说明。
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汇能海投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8月23日晚,ST新潮披露汇能海投要约收购事项。市场一度对该项目抱有期待。但是因汇能海投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仅一周,该项目即宣告终止。这对ST新潮十万多中小股东的投资构成了“黑天鹅”事件,致使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严重。
针对汇能海投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已第一时间行动,山东证监局于8月30日火速对汇能海投及相关股东方作出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汇能海投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所也已对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不过截至目前,汇能海投方面仍未披露任何整改报告书。数据显示,汇能海投与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盛邦科华”)、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伯纳程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梵海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04%股份。整改报告迟迟难产,对ST新潮二级市场来说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也使中小投资者也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正式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炉之前,汇能海投是否还存在除盛邦科华、伯纳程基金、梵海基金等三方资金以外的其他一致行动人?这对ST新潮及其投资者也构成一定隐患。此前,在一致行动人问题上,汇能海投、盛邦科华等四方股东曾多次虚假陈述。资料显示,盛邦科华在2024年1月13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无一致行动人”。汇能海投在其2024年8月24日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4.99%股份。据《提示性公告》披露,ST新潮董事会书面询证汇能海投,请其对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事项予以说明时,汇能海投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此外,公告显示,8月24日傍晚时段以及8月28日上午时段,ST新潮集中收到汇能海投等四方主体分别发送的书面回复,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二级市场上,自8月底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计划要约收购ST新潮并告吹以来,ST新潮股价历经长达一个月的大幅下跌。尽管近日有明显上涨趋势,截至10月29日收盘报价为2.07元,仍远低于其每股净资产3.17元。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尤其在监管“长牙带刺”的基调之下,那些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等扰乱证券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终究逃不出监管的“火眼金睛”。近期,杉杉股份(维权)公告,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杉杉控股)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指出,杉杉控股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收购义务,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改正、警告及500万元罚款。据悉,杉杉控股此前因存在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被证监会立案。
如今汇能海投迟迟不愿出具整改报告及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在故意拖延时间,争取回旋余地?这对于上市公司ST新潮及其投资者都是不稳定因素。有投资者表示:“希望靴子尽快落地,以便我们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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