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08月19日 10:18 市场资讯

  朱治国: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374,126元,2024年7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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