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ST金科: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4年05月23日 10:54 上海

已进入重整程序的*ST金科5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法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此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法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查明,法院认为,公司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ST金科还同时公告,公司及重庆金科债权人应在今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7月25日上午9:30以网络方式召开;重庆金科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7月)25日下午14:30以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据悉,今年4月22日,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5月21日晚间公司公告称,公司及重庆金科于近日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经随机摇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代青为管理人负责人。(王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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