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碳关税”挑战 访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碳关税”挑战 访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2024年04月30日 08:58 腾讯自选股

减碳甚至零碳,正成为一种全球趋势。这是气候变化危机下的必然要求,但也面临着经济约束、能源结构等诸多约束。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平衡低碳转型与经济发展的挑战更加艰巨。这些国家除了要面对内部转型的压力,还要应对国际贸易下其他国家相关政策带来的压力。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通过引发了全球广泛关注。作为欧盟碳市场的衍生政策,这一绿色新政也被业内称为“碳关税”。

尽管早在一年前,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投票通过了CBAM,且2023年10月1日起CBAM已经进入过渡期。但时至今日,相关争议仍未断绝。近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全球气候治理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避免采取单边行动。他表示,“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

如何理解CBAM推出的背景?其对发展中国家有何影响?中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围绕相关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国际气候博弈的本质是发展权之争,传统的经济发展范式很难与碳排放脱钩,因此全球‘碳预算’对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形成了约束。”鲁政委表示,要打破这种约束,最核心的方式只能是靠绿色技术的革新。因此,各国气候政策应该求同存异,反对绿色贸易壁垒,鼓励绿色技术成果,以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负担的成本在国际范围内广泛运用。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理解CBAM出台的背景和逻辑?

鲁政委:欧盟声称,CBAM是为了避免“碳泄漏(carbon leakage)”,即碳密集型产业为了降低碳履约成本由积极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向消极减排国家转移,因而抵消了全球减排成果。欧盟表示,为碳定价并实施碳排放履约是最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手段,因此对内改革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U ETS),逐步减少免费碳配额;对外利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单一市场的优势开征CBAM,以期促使全球制定更有雄心的气候政策。

但是,CBAM的履约只是简单地与纳管产品进口量、产品生产对应的碳排放量、各自履约价格等因素简单进行挂钩,并未根据全球产业链分工、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能源资源禀赋条件、碳减排成本差异等客观事实,进行差异化设定。因而,CBAM也受到了一定质疑,有人担心其会成为欧盟单边设置的隐性贸易壁垒和产业竞争工具。

《金融时报》记者:欧盟CBAM在征收范围上有什么考量?分行业看,对哪些行业影响较大?

鲁政委:欧盟在CBAM立法过程中对征收范围进行过多次修改,CBAM最终将首批征税产品范围确定为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化学制品(氢气),较上一提案版本剔除了有机化学品、塑料和氨,主要考量可以理解为:一是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行业属于高排放行业,且核算标准较为成熟,操作性较强;二是氢能战略是欧盟未来能源发展的核心领域,通过CBAM可以避免域内氢能产业(尤其是绿氢产业)因进口低价氢气(主要为化石能源制氢,即灰氢)受到打击;三是为后续扩大征收范围进行“压力测试”,测试域内产业界和域外其他国家的反应以及征收效果。

从贸易绝对值看,现阶段对钢铁和铝产品出口欧盟的影响较大。长期来看,欧盟已经明确表示CBAM将会逐步扩容,直至2030年涵盖欧盟碳市场涉及的所有行业。

《金融时报》记者:从国际层面来看,CBAM会产生哪些影响?

鲁政委: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土耳其等多国已经在各种国际场合表达了对CBAM的不同意见,认为其无益于全球经贸和气候的合作。

从国际层面上看,影响表现为:一是发展中国家经济面临挑战加大,可能导致最终对气候问题的重视度下降。从贸易数据看,发展中国家出口欧盟涉及CBAM商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国家,这主要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逐渐将高能耗、高排放、低利润的制造加工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CBAM的实施将进一步压减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产业链,特别是绿色产业中的生存空间,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收支平衡,有可能引发失业、贫困、外汇失衡系列问题,加深全球范围内的“公正转型”危机。

二是欧盟将承受高物价,而“碳泄漏”也难以缓解。CBAM纳管产品目前主要为原材料工业产品,CBAM的正式实施将会推高纳管产品和下游关联行业生产成本,一方面增量成本最终将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相关下游制造业也有可能进行产业转移,以降低工业制成品成本。一旦上述现象发生,欧盟避免“碳泄露”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三是对各国制定符合其自身发展情况的降碳政策带来影响。地区碳排放水平受技术、地区能源资源禀赋、工艺制造流程、价格机制、政策法规约束等多重因素影响。发展中国家与欧盟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在构建低碳转型的政策标准体系和路径方式上,都需要结合各自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CBAM的实施将使欧盟现行的一系列与碳排放相关的制度机制、标准、方法学等在国际社会上获得较大的话语权,这将使各国在设计本国特色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变得相对被动。

四是对现行国际贸易秩序和减排初衷带来重大影响。CBAM的实施将大概率引发其他国家设置类似机制,国际贸易自由度将大幅降低。此外,CBAM实际上还可能使得绿色技术先进国家减少对发展中国家减排技术援助,最终甚至可能走向全球一致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初衷的反面。

中欧双方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且都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引领力量,近年来,双方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成果丰硕。双方应在CBAM等领域建立从政府到行业协会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紧密磋商机制,及时解决分歧,遏制保护主义倾向,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不断向前。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从中长期来看,“碳关税”等机制的发展、执行趋势是什么?我国相关行业应该如何应对?

鲁政委:现阶段,欧盟CBAM已完成立法,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也表示要研究制定本国的“碳关税”政策。我们认为,一种理想的情况是,CBAM在征收过程中充分考虑各国的发展水平,设置多样化的减免机制,例如,根据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差异化征收;在CBAM征集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公正、透明地用于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但是,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背景下,CBAM的未来走势不容乐观。

为此,我国首先应加速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和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创新和连接各类市场机制,例如,建立多层次市场机制、衔接绿电绿证和碳市场,畅通资源回收利用渠道。其次,加大数字化赋能,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数据统计和碳排放的监管。再次,加速构建绿色低碳产品认证体系,发挥绿色消费对绿色投资的激励作用。最后,应不断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加快对绿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成果转化。

在行业企业层面,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技术革新是最根本的手段,例如,进行能效提升、分布式新能源利用、工艺优化、数字化和电气化改造等。具体实施上,一是应重点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上下游协同创新。二是加快行业对标管理,政府定期公布行业最优碳绩效水平,促进行业企业“绿色竞争”。三是打造循环化工业园区,合理产业布局,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例如,钢焦融合、钢化联产等。四是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优化产能布局,积极配置国际资源,输出产业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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