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福鞍股份、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对福鞍股份、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2022年08月08日 15:58 市场资讯

  每经AI快讯,2022年8月8日,上交所对福鞍股份(SH 603315,收盘价:25.47元)、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经查明,公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订)》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12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在股份变动比例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超比例减持股份 1.72%,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同时,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未规范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行为,致使相关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订)》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年)》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关联方鞍山韩湖机械金属有限公司、辽宁华圣模具有限公司、鞍山衡栋树脂固化剂有限公司、北京沃尔德沃克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信泰热力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穆建华、时任总经理石鹏、时任财务总监李静、时任董事会秘书秦帅予以通报批评。

  2021年1至12月份,福鞍股份的营业收入构成为:环境治理业务占比64.63%,铸造行业占比33.24%,天然气销售占比1.73%。

  截至发稿,福鞍股份市值为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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