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天水众兴菌业(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是一家专门从事食用菌研发、生产、销售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司通过不断完善的管理体系、科学的经营理念、先进的科研成果、优质的产品,逐渐成为全国工厂化生产食用菌,尤其是金针菇的领先企业。
律师分析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发布公告称,为了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该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窖酒业)100%的股权。随着该收购信息的发布,自2021年6月21日起,众兴菌业股价连续6个涨停,10个交易日内近乎翻倍。该收购事项随即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众兴菌业及时披露本次收购案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交易未能达成的,深交所还要求众兴菌业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6月25日,众兴菌业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详细披露,并称“如交易最终不能达成,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未达成的原因,并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然而,这次备受瞩目的收购案在两个月后即告终止。根据深交所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25日交易双方即终止了本次收购。但是,在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众兴菌业并未就该收购案的进展发布任何公告。迟至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才披露了《关于终止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公告》。在该公告中,众兴菌业只是笼统地表示本次终止收购是因为“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众兴菌业自始至终也未对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作出任何说明。
专业从事证券维权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众兴菌业信息披露“牛头蛇尾”,已涉嫌两处违规。一是未及时披露收购终止的信息,迟延信息披露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如果有“老鼠仓”利用这段时间交易,则相关人员亦涉嫌内幕交易。二是该公司未履行其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的信披承诺。该公司既未履行持续信披义务,也未就终止原因进行具体说明,最终也未就其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作出任何说明。
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规”)已取消诉讼前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股东有5.63万多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索赔条件
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众兴菌业(002772)股票,并在2021年10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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