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2年后,IPO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完整,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2年后,IPO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完整,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03月18日 22:04 市场资讯

  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对佳木斯分公司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报告和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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