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融资新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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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上市融资新变局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7月6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及,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中概股监管,并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国家网信办日前发布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与此同时,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也被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由于滴滴出行(DIDI.N)、满帮集团(运满满、货车帮的上市主体、YMM.N)、BOSS直聘(BZ.O)均为境外上市的平台类互联网、大数据公司,一时间,监管政策如何影响此类企业等问题备受市场关注。

  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

  根据《意见》相关内容,未来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将进一步加强。其中提到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包括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同时,《意见》提出将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此外,将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意见》发布后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其中涉及到跨境信息流动、中概股监管、法律域外适用等相关意见,更是直指当前信息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问题。

  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院长霍伟东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称,“由‘两办’出台的这一文件,应该说级别非常高。可以看到,当前金融安全、数据信息安全已成为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若一些拥有大量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存在通过不当手段采集数据、数据不当管理造成数据泄露等情况,对于个人、公共利益乃至国家而言,均存在相关安全风险。同时,企业选择境外上市时,当地监管、审计往往要求其提供一些相应材料,这其中就可能涉及各类数据信息。而拥有大量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多为民营主体,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应的问责体系、跨境数据管理机制,那么数据泄露、不当流出境外,乃至数据被不当使用的不可控风险,将进一步提升。此外,对于已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面对当地的监管要求也存在‘两难’,这类企业背后也有大量资本,若因为未提供相关材料而被要求退市,也将造成相应风险。”

  在他看来,《意见》中相关内容的出台,正是基于国家安全,尤其是数据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的相关风险而进行的决策,“立足国家安全,我们通过健全监管体系,寻求和海外跨境审计或监管的合作,从而防范相应风险,顺滑相应机制。”

  实际上,就在今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出通告称,已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修正案(以下简称《问责法案》)。该法案要求,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未能通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其证券禁止在美交易。而这一要求直指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的审计底稿、数据提供问题。

  “《问责法案》通过后,美国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要求中概股公司提供审计底稿进行核查,无法提供审计底稿的外国公司将面临摘牌。而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监管框架下,企业审计底稿的出境必须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虽然《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备忘录》同时规定:‘凡提供某项协助与主管机构所属国家的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该主管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此项协助。’因此,美国监管机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随意调取中概股公司审计底稿。而在《问责法案》之下,是否提供审计底稿将不再仅仅只是两国‘备忘录’合作层面可以协商的问题,而变成了美国法律对于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的强制性要求。但问题是,中概股公司的审计底稿一旦出境,有可能会引发国家安全方面的潜在问题,例如中概股公司所签订的涉及国防、科研机密的敏感订单,以及大量公民信息等,都可能在审计底稿中泄密。”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指出,在此情况下,加强对境内公司赴境外上市的监管也在情理之中。

  规范发展

  《意见》下发后,市场也将目光看向了相关企业的上市计划。在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相应机制的背景下,中资企业“出海”会否受到影响?

  瑞银投资银行亚太区主管及中国总裁金弘毅提到,“现在最新政策尚不明朗。首先,网络资讯的安全度情况还不明朗。因网络安全对于整体国家安全而言非常重要,其影响不只是公司上市,可能也涉及方方面面的考虑;其次,‘中概股’境外上市所需要走的流程亦不明朗。《意见》新近发布,未来对于‘中概股’怎么管、管的范围是什么,现在仍然未给出明确回答,相信在未来1~2个月会有更进一步的消息。”

  但在金弘毅看来,中资企业出海的趋势不会中断,“可以这样讲,这十几年来,大型中国互联网公司是受益于境外上市的。绝大部分大型中国互联网公司都已在或曾在境外上市,这对于中国整体发展应该说是有利的,相信这个大趋势肯定会继续,只是在步骤方面可能会有一些调整。”

  不过,亦有不少业内认为,在境内外均加强监管的背景下,企业仍然面临一定程度的抉择。当前,新经济企业A股、H股上市热潮亦将持续。

  凡德投资总经理陈尊德对记者提到,“在相关互联网企业接受审查并有企业查实存在违规的情况下,对于同类境外上市公司而言,短期存在利空影响。但整体而言,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确有必要规范。对于个人而言,受益于公民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亦有了指导性的方向从而更好地完善数据保密工作。对于这类企业的境外上市,因为美国对于外国公司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其中有些比较好去满足,但有些则可能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所以企业仍面临选择。当前不少新经济企业在香港二次上市,也不乏这一因素的影响。”

  与此观点相仿,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非银团队亦分析提及,“《意见》明确了境外上市公司的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与近期‘滴滴事件’的监管精神相一致。预计未来会在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领域进行进一步立法,中概股也将面临更高级别的监管。随着跨境数据监管的完善,新经济企业将更多考虑在A股或H股上市,中概股回归将保持热潮,给中资券商投行业务带来机遇。”

  霍伟东从更宏观的方面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下,整个市场不断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投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对于新经济企业而言,科创板、注册制下创业板上市已是一个不错的选项。而出于对相关正当权益的保护,通过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推进完善机制制度建设、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达成更顺滑、更良性的国际合作,将使得国内、国外的相关市场均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亦为国际证券合作、国际金融治理探索提供更好的方案。”

  况玉清认为,“目前来看,监管机构鼓励中资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基调并未发生变化,只不过现在需要补漏防范相关风险。因此,上述监管新规不会对中资公司海外上市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他同时指出,“滴滴之后,国内掌握海量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基本都上市了,即便是新规可能会有影响,那受到实际影响的企业数量也是相当有限的,尤其是注册制之后,境内上市通道已越来越通畅,IPO目的地选择的灵活性更强,这种影响就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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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卫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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