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002642.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经查,公司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转入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时任总经理闫国荣、财务总监张旭光,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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