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601619.SH)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高管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了宁夏证监局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关于更正会计差错的公告称,2022年3月25日完成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25%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公司个别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13,750万元,因未编制调整分录,误将投资收益全额并入合并报表投资收益科目,对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均调减净利润1.18亿元,分别占调整后净利润金额的145.94%、51.73%、30.74%。
公司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未恰当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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