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SZ)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1]1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 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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