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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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一批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其中包括南京康尼机电(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仁东控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上海宏达新材(维权)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均截止至2024年7月,一旦错过,股民将丧失胜诉权。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以下三类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1)康尼机电:于2017年3月24日-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是否卖出;(2)仁东控股:于2020年4月28日-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是否卖出;(3)宏达新材:于2019年1月7日-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赵敬国律师专栏)
康尼机电:股民索赔诉讼正在进行中,公司累计计提14426万
根据康尼机电发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止2024年4月18日,共有17名投资者对康尼机电提起了索赔诉讼,该17个案件正在审理中,但均未下达判决。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已起诉投资者索赔损失情况进行了测算,并由公司诉讼律师根据第三方的损失测算情况出具了独立法律意见书,本年度公司根据法律意见书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4,053.92万元,截止2023年末累计计提14,425.97万元。
回顾本案,2018年8月23日,康尼机电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31日,康尼机电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中国证监会认定2015年至2017年,康尼机电重大资产重组对象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7年3月24日-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仁东控股: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部分股民已拿到赔偿款
据公开消息,投资者诉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仁东控股对投资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股民已拿到赔偿款。
回顾本案,2021年7月13日,仁东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0年4月28日-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宏达新材:已递交多批投资者索赔立案,诉讼时效将于7月30日届满
在投资者诉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已经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多批立案,本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受损股民仍可发起索赔登记。
回顾本案,2022年1月10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3)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9年1月7日-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康尼机电、仁东控股、宏达新材的诉讼时效均于2024年7月届满,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1)康尼机电:于2017年3月24日-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是否卖出;(康尼机电维权入口)
(2)仁东控股:于2020年4月28日-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是否卖出;(仁东控股维权入口)
(3)宏达新材:于2019年1月7日-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1年7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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