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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永安林业(维权)000663就投资者索赔案件进展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福州中院就李某等17名原告与永安林业、苏加旭等5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16名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3172.55万元;
二、被告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原告代理人之一,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上述17名投资者向永安林业起诉索赔,主要针对的是2016、2017年年报财务造假事项。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4名个人在永安林业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均担任高管。
2021年8月24日,永安林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经查,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度,永安森源公司(系“福建森源”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原全资孙公司)对4个家具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度,福建森源公司及永安森源公司对7个家具项目,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及利润。
结合上述2016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对2017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公司与永安森源公司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万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达38.49%。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认定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以及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吴景贤均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永安林业以上违规行为,福州中院对以下范围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予以一审支持: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000663,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
永安林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年报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永安林业的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8794户。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说,大约有1.8万名投资者可能符合适格投资者赔付范围。而据永安林业公告,在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仅有李某等17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发起诉讼,这说明,截止到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者,尚未加入诉讼。
臧小丽律师提示,符合赔付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三年诉讼时效期内及时主张诉讼权利。以永安林业案为例,该案的诉讼时效至2024年8月24日届满。目前,离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仅剩四个月。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即便符合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永安林业维权入口)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永安林业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2019年年底);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臧小丽律师专栏)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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