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不予行政处罚

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06月16日 08:40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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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被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16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检查发现,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燕岗街33号自编12-13栋的市教育局粤菜文化传播中心建设工程存在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2024年5月6日,该局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落实整改。

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违规行为。然而,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29126B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建不予罚决〔2024〕3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6日,我局检查发现,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燕岗街33号自编12-13栋的市教育局粤菜文化传播中心建设工程存在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2024年5月6日,我局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落实整改。
处罚依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处罚类别其他-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4
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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