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4年06月13日 15:30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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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4年6月12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廖宝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妇联、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等单位联合评选出了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慧莹女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常世界先生,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臧爱存先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钱冰女士,海南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陈桦女士,请他们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慧莹女士作主发布,介绍“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情况。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慧莹: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对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作出系统部署。

为充分展现海南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以及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的成效,提高妇女自我权益保障能力,促进妇女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今年,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再次携手,组织征集评选海南省第二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案例评选,在综合考量案情代表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基础上,通过各方初评和推荐,从近两年办理的案件中推选出30个在权益类别上具有典型性、在维权方式方法上具有可借鉴性的案例,经过联合评审,综合评议,最终评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大案例”,涉及当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护权变更、家庭教育令、人身保护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学生欺凌、法律援助等热点问题,为我省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做出了典型示范,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引。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为:

案例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律援助独生子女家庭诉请征地补偿款增加份额获支持

【基本案情】冯某与张某夫妇系海南某村村民,生育一个女儿后申领了《独生子女证》。2015年因结婚,户口迁出某村。因政府征收土地获得征地补偿款,某村向村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了土地补偿款5000元。冯某与张某夫妇认为,应向其家庭发放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的份额,并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增加征地补偿款份额。

【办理结果】法院判决,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限某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冯某支付增加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奖励5000元。

案例二:“实体刑+终身从业禁止令+司法建议”三措联动守护校园安全净土

【基本案情】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担任小学老师和周末在学校住宿的便利,先后三次引诱被害人(住校生,未满10周岁幼女)至其宿舍玩手机,趁机奸淫。在第三次实施奸淫过程中,因被他人撞见而未得逞。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

【办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担任教师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0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例三:关爱农村留守女童身心健康和安全 督导失职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职责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利用手机联系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在校生,未满12周岁幼女)外出,并将其带到隐蔽地点实施猥亵和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陈某某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办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满足性欲,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幼女,应数罪并罚,而且被害人为未满12周岁的留守儿童,应从重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四:未成年子女主动控告家庭暴力 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丙某现就读中学。其父亲甲某(被申请人)与母亲乙某办理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丙某随父亲甲某共同生活,母亲乙某向法院起诉,变更婚生女丙某的抚养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丙某称父亲甲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理结果】经法院审理: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丙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施暴方一般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依法判决丙某由母亲乙某抚养。

案例五:少年当众欺凌他人获刑罚 法庭训诫指导家长学育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甲(时年16周岁)等人因对被害人丁(女,时年15周岁)两次拒绝邀约心生不满,伙同被告人乙(时年17周岁)、丙(时年15周岁)以扯头发,持铁棍打背部、扇耳光、脚踹、持鞋打小腿、强行脱内衣、摸胸部等方式欺凌被害人丁,欺凌过程还被6一7人围观,并被甲拍成视频发给20余人,构成强制侮辱罪。经鉴定,被害人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办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乙以暴力方式强制侮辱他人,并将过程录制视频予以传播,手段较为恶劣,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依照法判决被告人甲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乙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六:马某某“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通过QQ软件以恋爱为由,诱骗某校未成年学生颜某拍摄不雅视频及隐私照片供其观看,颜某提出分手后,又用多个QQ账号冒充他人与颜某取得联络,并以发送不雅视频及私密照片给其亲友为由,长期胁迫颜某提供不雅视频和私密照片。2022年某月,马某某将颜某不雅视频、私密照片发送给颜某朋友,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以马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责成马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颜某支付五万元赔偿金,向当地教育部门制发“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检察建议;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颜某父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案例七:王某甲虚假婚姻登记督促撤销案

【基本案情】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同胞姐妹。2004年6月,姐姐王某甲与崔某某在A县登记结婚。2005年,妹妹王某乙准备与王某丙结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携带家庭户口簿到公安局开具王某甲的临时公民身份证明,并用王某甲之名与王某丙到B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底,王某甲因结婚证丢失到A县民政局申请补办,被告知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不能补办结婚证,于是以B县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乙冒用其身份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论证,认定王某甲与王某丙属于虚假登记婚姻,依法督促B县民政局撤销了王某甲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

案例八: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汪某在手机店修手机时,见到被害人李某(女,14岁,患有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即添加其微信。随后半年内,明知李某系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仍多次带到其租住处实施强奸。2022年7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李某父亲代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除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外,并严格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诉讼代理人收集固定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委托心理咨询师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帮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2.89万元。

案例九:王某某猥亵由“行”转“刑”监督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趁黎某某(案发时14周岁)进入其经营的小卖部时,强行搂抱黎某某,并不顾黎某某的反抗亲吻其头发、脸颊及触摸其臀部、胸部等,黎某某在咬王某某左臂时挣脱,逃出小卖部后告诉其父亲,其父亲随后报警。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以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十: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采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2年12月,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员工手册和相关制度规定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作出《员工调岗通知书》。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书后均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向某公司提交《拒绝调岗的情况说明》,并在原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劳动。2023年1月9日,某公司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办理结果】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裁决:某公司违法解除王某劳动关系事实成立,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万元。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廖宝祺:

谢谢李慧莹女士详实的发布,让我们对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下面我们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有请倒数第二排这位女记者提问。

答记者问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直播海南记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领域加大监督力度,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常世界: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和在座各位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有力度、有深度、有温度筑牢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屏障,大概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厉打击,二是司法保护,三是多元救助,四是源头治理。这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我介绍一下。

一是突出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海南省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犯罪。特别是对性侵、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犯罪,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绝不姑息,2023年以来,共批准逮捕1090余人,起诉1260余人。

二是加强涉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着力加强对涉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监护等民事案件法律监督。针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遭受侵害的,制发《督促监护令》3123份,促甩手家长依法带娃。深化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公益诉讼,聚焦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为未成年人文身、女性就业歧视等问题,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治理。

三是注重涉案妇女儿童多元救助。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500余名妇女儿童予以司法救助。同时,通过主动与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心理帮扶+复学就业+医疗救助”等综合多元救助体系,帮助被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

四是强化违法犯罪源头治理。推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结合检察司法办案,以案释法,围绕未成年人“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法治宣讲,促进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联合省教育厅稳步推进女童保护“一校一讲师”工程,推动学校“预防性侵教育”工作常态化和全覆盖。

下一步,海南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省妇联的协作,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加大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力度,向全社会发出一个信号,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容丝毫侵犯,通俗地讲,对我们的儿童碰不得!这是我们想向社会发出的信号,我们以此提高妇女儿童保护权益的质和效。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海南日报新媒体中心记者: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惩治侵犯妇女儿童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涉及学生欺凌、未成年人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奸猥亵女童、教师引诱强奸住校幼女等案例,请问这些案例有什么特点?它们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钱冰:

感谢您的提问!感谢媒体记者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这次省高院发布的四起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彰显海南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决心。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等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行为,2023年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35件388人,通过司法威慑高压遏制涉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势头。通过发布一宗严惩教师性侵住校生的案例、一宗以强制侮辱罪判处霸凌者有期徒刑的校园欺凌案例,向社会发出警示:“莫伸手,伸手必严惩。”

二是聚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失责家长“依法带娃”。本次发布案例中,有一宗案例的受害人是农村留守女童,因父母长年在外务工,家庭教育缺位,导致性侵事实未被及时发现。法院在办案的同时,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导父母依法为受害女童撑起“家”的“保护伞”。

三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火墙”。此次选取的四个案例反映出一些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对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案件的同时,通过优化审判方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展创伤评估和心理辅导、参与“四访五帮”等多项举措机制,用法、用心、用情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传递司法温度。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师并处终身禁业,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通过变更抚养权,依法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远离伤害;如“以案促治”,对案件反映出的校园安全管理漏洞、教职工管理不到位、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防性侵伤害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应。

下一步,海南省高院将以“护苗”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和司法防护工作,继续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社会各界携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

近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在发挥法律援助职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臧爱存: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省司法厅将妇女儿童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全省分别受理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12925件、9557件,为19.1万人次的妇女和0.96万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主要措施如下: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拓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后,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修订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工作,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公民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在国家的法律上,我们海南省率先把这个范围扩大到我刚才讲的这几个事项。将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列入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对象,将遭受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列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对象,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范围。

二、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妇女儿童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一是在全省27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妇女儿童维权窗口,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及信用承诺、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等服务。二是在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妇女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法律咨询服务,并专门开通未成年人服务专席,提供精准服务。三是在海南法律服务网开设妇女儿童板块,依托APP、公众号、智能机器人等多终端提供线上办、自助办、远程视频、留言咨询、智能咨询服务,有效满足妇女儿童多样化、全时段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做好为民办实事事项,多举措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3年,省委、省政府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列入“十大为民办实事”事项之一,省司法厅作为牵头部门,积极作为,提前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一是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提供专业化服务。二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申请减免费用、法治教育等多元服务。三是在全省各中小学校挂置法律援助指引牌,并确定法律援助联络员。四是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未成年人”系列活动,深入学校将法律援助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增效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妇女儿童维权无忧。

谢谢!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工会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请介绍一下工会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情况。谢谢。

海南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陈桦: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海南省总工会坚持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源头维权。积极参与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相关工作,代表女职工献言发声。比如,参与《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一2030年)》的制定;推动《海南省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草案稿)》纳入2024年省人大立法计划;源头参与制定《关于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每年3月坚持开展女职工普法宣传月活动,今年活动进行全程网络直播,全省职工29.36万人次现场和线上观看。开展百场“法律大讲堂”活动、在海南广播电台开设“工会职工法律维权服务热线”,这些活动为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强化女职工权益保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和服务。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动女职工权益维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进一步提升协商质量和履约实效。推动各级工会通过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女职工呼声。在省工会事业发展中心设置法律咨询窗口,安排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推动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工作,做好积极生育政策背景下女职工就业、生育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维护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

下一步,省总工会将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廖宝祺:

谢谢陈桦女士的回答。记者朋友们还有问题吗?如果没有的话,本场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发布会结束之后,如果各位记者朋友还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发布会结束后,请与我们省新闻办的现场工作人员联系,也请大家关注“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希望媒体朋友们持续关注和报道我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让尊重和关爱妇女儿童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让广大妇女儿童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再次感谢5位发布人的详细发布和解答,同时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的积极参与。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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