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篡改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虚增收入35亿,虚增利润41亿

上市公司篡改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虚增收入35亿,虚增利润41亿
2025年03月23日 11:32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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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鸿达兴业系统性财务造假案——篡改账套、虚增利润41亿的监管警示

一、造假手段与核心事实

系统性篡改财务数据

虚构收入与利润:20201月至2023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等)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5.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0.78亿元。其中2022年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的618.7%,造假规模创近年新高。

虚减成本与费用:通过调减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如2023年上半年虚减成本4515.85万元、管理费用2490万元,虚构利润7005.85万元。

募集资金挪用与虚假披露

2019年至2020年,公司擅自改变16.91亿元募集资金用途,转至控股股东鸿达集团及关联方使用,未在年报中披露。2022年通过“资金循环”伪造归还募集资金记录,掩盖挪用事实。

审计合谋与独立性丧失

审计人员在管理层授意下编造虚假调整分录,配合掩盖财务漏洞。2020-2021年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2022年改为带强调事项段,暴露审计程序失职。

二、责任主体与行为分析

实际控制人主导造假

周奕丰作为董事长兼实控人,直接组织、指使财务造假及资金挪用,并通过职权施压审计团队。其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属系统性造假的核心推手。

财务团队深度参与

财务总监林桂生具体执行造假操作,包括虚构调整分录、掩盖资金流向,被认定“行为恶劣、情节严重”。

董监高失职与共谋

多名董事(姚兵、殷付中等)在知情情况下签署虚假报告,部分人员参与资金划转。监管认定其“未勤勉尽责”,构成“帮凶”角色。

三、监管处罚与追责机制

顶格罚款与资格罚

公司层面:鸿达兴业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850万元;

个人层面:

周奕丰被罚22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

林桂生被罚600万元并禁入10年;

其他董监高罚款50万至400万元不等。

“追首恶”与“惩帮凶”策略

对核心责任人(周奕丰、林桂生)叠加财产罚与资格罚,体现“零容忍”;对失职董监高按参与程度分级处罚,形成责任全覆盖。

退市后追责常态化

鸿达兴业虽于2024年因面值退市摘牌,但监管部门仍追溯其退市前违法行为,打破“退市即免责”潜规则。2024年已有超20家退市公司被追责。

四、市场影响与行业警示

投资者权益严重受损

子公司破产重整导致股东权益归零,但公司已无实际偿债能力,投资者通过诉讼获赔难度大,凸显先行赔付等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审计行业信任危机

审计人员被指使参与造假,暴露独立性缺失问题。监管需推动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强化电子底稿追踪等手段,重建行业公信力。

监管趋势升级

立体化追责:行政处罚与刑事、民事追责联动(如紫晶存储案),形成闭环打击;

技术穿透监管:利用大数据监测资金流、审计痕迹,提升造假识别效率。

五、未来启示与制度建议

强化公司治理与内控

需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限制实控人权力滥用,防止“一言堂”操纵财报。

完善退市配套机制

推动退市风险警示、投资者赔偿基金等制度,降低市场冲击。

优化审计生态

强制审计团队轮换、提高违规成本(如吊销事务所牌照),切断利益勾结链条。

总结:鸿达兴业案是近年来罕见的“实控人+审计合谋”型系统性造假案例,其处罚力度与追责范围标志着我国证券监管进入“立体化、穿透式”新阶段。未来,唯有通过强化技术监管、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压实中介责任,方能根治财务造假顽疾,重塑市场信心。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400207债券代码:404003

证券简称:R鸿达1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鸿达兴业股份(10.670, 0.22, 2.11%)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5321

生效日期:2025320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奕丰、林桂生、姚兵、林少韩、殷付中、郝海兵、刘江飞、郑伟彬: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周奕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鸿达兴业涉嫌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 1231日至20207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元,2020 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2020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1月至2023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452,250.52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4,077,671,116.96 元。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854,810,460.04 元,虚减营业成本等 110,065,987.55 元,虚增利润总额964,876,447.59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1,793,264,90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费用等852,902,333.86元,虚增利润总额940,362,57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857,376,885.35元,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1,244,996,712.84元,虚增利润总额 2,102,373,598.19 元;2023  1 月至 6 月虚减营业成本45,158,499.91,虚减管理费用24,9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70,058,499.91元。上述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94.11%94.42%618.70%12.84%

(二)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述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1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114日至8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20211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 113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 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 2022  1  13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 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  8 25日至202110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28起,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75.13亿元)36.12%202147日,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762,374,249.04,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8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其中12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1214日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裁。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  12 月至 2020  8 月,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海华电(2020年并表成为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4.040, -0.04, -0.98%)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光大银行(3.810, -0.05, -1.30%)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建设银行(8.600, -0.05, -0.58%)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3家银行借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5次进行公告。20213月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3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款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共涉及 5 起案件,涉及金额合计 17.94 亿元。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达兴业直至20211214日才在《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将前述重大进展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罚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如下: 

“一、鸿达兴业涉嫌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我局认为,鸿达兴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鸿达兴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财务总监林桂生,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根据周奕丰的指示具体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二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2020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前述虚构相关财务数据的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周奕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决策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桂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系前述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其受周奕丰指使,编造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上述2人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兵自20229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其知悉鸿达兴业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殷付中于2019919日至2022918日担任公司董事,2015 年至20201月担任中谷矿业总经理、202111月至20233月担任中谷矿业代总经理,2020 月以后担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兼总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郝海兵于2019919日至2022918日担任公司董事,20201月至202111月担任中谷矿业总经理,202111月之后继续担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职务;刘江飞于2022919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201月至今担任乌海化工总经理。殷付中、郝海兵、刘江飞负责鸿达兴业主要子公司中谷矿业、乌海化工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未能勤勉尽责,仍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殷付中、郝海兵是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飞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在前述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周奕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实施者,知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林桂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系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实施者,参与了相关定期报告和相关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工作,知悉上述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的事实。上述2人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少韩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其知悉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但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殷付中、郝海兵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先后担任中谷矿业的总经理,且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知悉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前者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后者在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董事会时同意关于公司相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姚兵在担任鸿达集团财务总监期间,参与了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宜,知悉有关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其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董事会时同意关于公司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郑伟彬参与了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划转工作,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监事会时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述5人是前述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鸿达兴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财务总监林桂生,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策划、执行虚假归还募集资金事项。上述2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其知悉鸿达兴业资金紧张,并发现前述归还募集资金事项存在疑点,但未能勤勉尽责,未对该事项进一步核实,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姚兵,知悉募集资金虚假归还情况,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根据《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组织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2、处罚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 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1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针对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1  13 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5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000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5.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6.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7.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针对鸿达兴业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5.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6.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7.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奕丰作为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组织、指使公司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周奕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桂生,受周奕丰的指使,实施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其行为恶劣,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桂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相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均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本次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一旦决定执行,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本次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后续工作。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排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

2.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号)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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