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月9日讯 1月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开发区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和《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打造培养经济型管理人才主阵地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巡视员胡雪清介绍,《开发区条例》从产业集聚、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等方面作出规定,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开发区条例》要求,开发区紧扣经济功能定位,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不得托管、代管行政区划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区域。
根据《开发区条例》,开发区可实行“管理机构+公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支持开发区探索不设立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将设计、建设、招商、运营、服务等事项交由市场承担。开发区可以实行岗位聘任、末位淘汰等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和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绩效薪酬制度等内容。《开发区条例》提出,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培养经济型管理人才的主阵地。
行政执法不得逐利执法、暴力执法
《监督条例》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监督条例》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以便有关企业、村(社区)就近反映、反馈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明确秸秆综合利用五种主要方式
作为农业大省,湖南省拥有丰富的秸秆资源,秸秆年产生量3685万吨、可收集量2747万吨、利用量2443万吨。《若干规定》明确了秸秆综合利用的五种主要方式,包括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
《若干规定》通过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建设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并且逐步提高。■全媒体记者 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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