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意见》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性质,即“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具体到基金的定位,《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也就是要在当前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我国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关键阶段又特别需要资金支持的领域发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承担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但此次提出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是一大政策亮点,要求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根据财政部的透露,对创业投资类基金会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
我国正处于制造业转型升级,并参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时期。但目前由于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市场化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出现收缩,因此,政府投资基金需要出面进行支持和引导,这也有利于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避免市场风险资本短期套利思维影响到一些重大科技项目的成长与发展。《意见》也提到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壮大耐心资本。
在政府投资基金的准入、运营与退出等环节,《意见》着重强化了市场导向,避免地方政府间形成新一轮重复投资与无序竞争,降低投资效率,形成资源浪费。在准入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长期以来,部分地方政府依靠引导基金的“返投条款”,意在招商引资。但是,目前既不允许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方式招商引资,也不允许利用政府投资基金返投,避免地方政府间同质化竞争,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此次《意见》还要求,省级政府加强基金统筹管理,严格控制县级政府新设基金。
《意见》在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方面作出了全文最多的要求,尤其是提出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等,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在退出环节,面对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面临“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安排,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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