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索赔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通知》,内容如下:根据目前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初步统计,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虚假陈述事实起诉的投资者约383人,起诉金额总计约6,52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批投资者索赔案件”);依据证监会[202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虚假陈述事实起诉的投资者约243人,起诉金额总计约4,36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批投资者索赔案件”)。具体以诉讼材料为准。
一、投资者索赔案件相关情况
(一)第一批投资者索赔案件
2022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通知函》。《通知函》载明,截止2022年1月28日,南京中院共收到373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材料,其中337名投资者明确表示参加代表人诉讼,涉案金额64,269,326.64元。(详见公告:临2022-021)
经该院审查认为该诉讼符合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截止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暂未判决。对此事项公司于2021年聘请了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赔偿金额进行了模拟测算,根据测算的金额59,351,793.99元确认了预计负债。2024年6月,公司按照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模拟测算的赔偿金额为29,902,682.39元,公司已向涉诉中小投资者发出留债确认书,结合留债确认书的回函情况同时根据谨慎性原则转回预计负债29,449,111.60元。
(二)第二批投资者索赔案件
原告:约243名投资者;
被告:澄星股份;
案件涉及金额:约4,360万元,具体以诉讼材料为准;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股票投资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4日,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本案实施日:2020年1月1日;揭露日:2021年4月10日;基准日:2021年5月27日;基准价:2.62元/股。原告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截止目前,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6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资料,合计金额319,775.16元,南京中院于2024年12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第一批投资者索赔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后续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第二批投资者索赔案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投资者索赔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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