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远洋捕捞”,在一天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大事,力度空前,实属罕见。
“远洋捕捞”,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12月16日,“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表了署名为“张近山”重磅评论,称异地执法的“远洋捕捞”式黑手必须斩断,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远洋捕捞”,这一在民间舆论场回荡不绝的热词,正式进入庙堂高层的议题,而且说必须要雷霆手段予以“清除”。作为最权威的中央官媒,多年来如此严厉的措辞,非常罕见。
就在同一天,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专题学习。据新华社报道,总理明确指出:
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由此可见,“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高层已经洞悉问题严重性和破坏性。
“远洋捕捞”这种行为主要体现在内地办案机关办理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尤其是江浙沪广东福建案件。
一些内地办案机关,专门选择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后,就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冻结账号、抓人。企业交钱后放人,或者从轻处罚。
今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两起“远洋捕捞”式执法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是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帮助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迅速解冻被某外省办案机关超范围冻结资产约3000万元。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是,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此二人因触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明眼人都能看出,这种不正当手段的异地执法,本质上是一种逐利性执法:通过对“罚没收入”进行相应的分成获得利益。
这背后是一本赤裸裸的经济账。反过来,这种获利行为又进一步刺激了“捕捞”。
这种违法执法不仅伤害法治尊严,蚕食来之不易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还会导致一些企业家在“寒蝉效应”刺激下无法安心经营。长远看,无疑会对社会预期造成打击。
道理不复杂,然而乱象的治理,却并不简单。
首先是法理上认定的困难。
大家都知道“远洋捕捞”不对,但其实在司法层面,我国法律并不排斥“异地执法”。
实践中,它还是一种正常且必要的执法方式。一定程度上,异地执法”甚至还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有效打击实施远距离犯罪的企业。
关键问题是,哪些是地方异地谋私利的“远洋捕捞”?哪些是真正的公平公正的“异地执法”?
目前,国家还没有划出可参考的边界和标准,进而判定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可喜的是,近几个月来国家已经有一系列大动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坚决支持,信号强烈。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草案明确,“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相信今后,有法可依后,民企合法权益会得到合理保障了。
事实上,对于涉企的逐利性执法“罚款创收”,更多是一种寻找财源的举动。怎么样破除利益二字,就成为核心关键点:
既然办案人员的整体收入与罚没收入等息息相关,那解决逐利性执法最关键的,就是要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
比如,罚没收入收归中央财政,统一开支或按需返还。而在司法层面,还可考虑审查起诉阶段,由企业所在地或企业家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正如在12月16日国务院专题会议上,总理李强所重点强调指出的,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
“稳预期”三个字,是核心。“远洋捕捞”,可以休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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