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亏!上市公司总经理炒股赚了3.9万,被罚80万!

忒亏!上市公司总经理炒股赚了3.9万,被罚80万!
2024年12月21日 10:46 财融圈

2024年12月20,辽宁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惠博普(002554.SZ)的总经理李松柏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盈利3.9万元。

辽宁证监局决定:责令李松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9万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李松柏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至2011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第二工程公司工作,历任干事、组织部部长、副总经理等职务;2011年至2016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国内第一项目部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新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至2019年在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常务副总经理;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任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2023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李松柏先生2023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200.0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当事人:李松柏,男,1972年10月生,时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董事、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松柏内幕交易“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松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2022年12月31日,惠博普时任副总经理李松柏等人到长沙水业汇报惠博普年度经营情况,会上专题汇报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3年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惠博普方面由张某炜、何某龙等人参会。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3月22日,长沙排水取得相关资质。

2023年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

二、李松柏涉嫌内幕交易“惠博普”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松柏任惠博普的董事,并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3年2月7日、3月23日,惠博普董事会秘书张某炜在参加长沙水业召开的重组工作相关会议后,均向李松柏汇报了重组事项进展。李松柏不晚于2023年2月7日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松柏控制使用其妻子的妹夫王某锋开立于华泰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9日,买入“惠博普”100,000股,买入金额377,000元。经计算,盈利为38,933.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松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李松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8,933.45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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