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4-070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杨宝峰院士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约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备案。
2、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创新能力、构建高水平研发创新体系,提升公司研发创新效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2024年12月17日,公司与中国工程院杨宝峰院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在心脑血管、肿瘤、代谢系统疾病、肺动脉高压、神经和精神类等多种领域药品及保健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开展全方位技术合作,并拟共同在公司所属企业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合作方为杨宝峰院士。
杨宝峰院士现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科院学部委员,寒地心血管病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级重点学科药理学科带头人,中华医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药理学会副理事长,黑龙江省科协副主席等职务。曾任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主任。主要从事心血管疾病相关研究,首次发现非编码RNAs对重大心脏疾病的调控作用及机制,是国家重大心脏疾病研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近十年先后承担国家1035重大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攻关课题16项。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三项、首届全国创新争先奖、何梁何利奖及首届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黑龙江省最高科技奖等奖项。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杨宝峰 院士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将共同就心脑血管、肿瘤、代谢系统疾病、肺动脉高压、神经和精神类疾病等多种疾病领域的保健品及药品研发及成果转化开展全方位技术合作。双方重点开展工业大麻类大麻素化合物和多肽类药物的研究,推进 CBD(大麻二酚)在治疗罕见病及癌症等严重影响人类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等方面的应用。
2、甲方聘请乙方杨宝峰院士及其研究团队,在甲方所属控股子企业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后由双方另行协商续聘事宜。
3、本协议签署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委员会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筹备和申报工作。申报成功后,由该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委员会下设项目组和技术支持组,分别负责具体研究项目和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工作站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要求;工作站建立后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双方共同讨论工作站的工作计划和进展,项目组需定期向甲乙双方汇报站内的研究进展和成果,并向甲方汇报工作站后续工作计划等工作;工作站需同步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二)双方义务
1、合作期间,甲方负责:
(1)提供研究所需的设备、场地、资金和资源支持;
(2)组建相关技术团队配合乙方团队开展研究工作,并协助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组建管理团队负责双方建立工作站后的日常运营和考核工作,保证工作站的日常工作正常合规运营。
2、甲乙双方合作建立工作站,由乙方为科学创新带头人,组建专家团队入驻工作站,并负责:
(1)为甲方提供高端智力支持和学术指导,指导甲方研究方向,协助制定研究计划,并完成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研究课题和任务;
(2)为甲方解决技术难题,并提供技术支持;
(3)为甲方培养科技人才,搭建技术创新平台;
(4)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研发成果归属
合作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研究方向、科研课题。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研发成果产权归属问题由甲乙双方后续具体约定。
(四)协议的变更、解除
1、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执行协议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是公司进一步夯实研发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与杨宝峰院士共建院士工作站,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公司科技人才培养、研发能力构建、加速相关领域保健品、药品等的研发工作,提升公司研发成果转化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文本,协议双方将在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相关项目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2、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约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备案,公司将根据后续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最近三年公司未披露其他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宝峰院士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4-069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的裁定,原告已撤诉,本次诉讼事项进展为广州中院裁定解除对美林控股及公司等相关方等值资产的保全措施。本次诉讼事项进展不会对公司当前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展健康”)原控股股东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控股”)与广州融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融晟”)间的合同纠纷,广州融晟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原告广州融晟的申请,广州中院下达(2024)粤01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美林控股及公司等相关方的等值资产。因上述《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公司所持部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广州中院依法冻结。
2024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2024)粤01民初4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获悉广州中院裁定准许原告广州融晟撤诉。
有关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31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二、本次诉讼进展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2024)粤01民初47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获悉广州中院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美林控股、德展健康等相关方名下等值资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本次诉讼事项广州融晟前期已撤回起诉,本次诉讼进展系广州中院依法裁定解除广州融晟前期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完成对公司名下资产的解冻。本次诉讼事项进展不会对公司当前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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