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本网以《济南章丘:土地涉嫌违法闲置并转让 职能部门尚未查处》为题,报道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工业园5号路的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霞,反映其公司向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举报土地违法事件后,当地的章丘区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章丘区自然资源局是根据区委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机构)职能部门置之不理,不予查处,任由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报道刊发后,多名网友留言对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不接电话的行为很不理解,还有网友表示,像高某霞遇到的情况,在章丘区并非个例。更有网友表示,对于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应该严厉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月12日,山东天阳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霞向本网记者反馈称,媒体报道后,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至今没有任何人与其联系,更没有拿出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措施。高某霞说:“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回复在我意料之中,他们的工作态度我也看到过,2024年11月5日,我向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递交实名举报材料的时候,有工作人员还在办公室用手机玩游戏。”
那么,根据赛凌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闲置土地以及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作为自然资源部门,是否依然依职权予以查处?
常年关注土地问题的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飞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根据目前赛凌机械有限公司的情况,至今该地块建设面积、投资金额未能满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然满足追究其责任的条件。作为自然资源部门理应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且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曹律师认为,作为获取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者,赛凌公司应当履行协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并在赛凌公司出现约定违约条件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罚或收回土地,而赛凌在获得土地后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内未完成开发,国土部门却置之不理,任其随意处置土地使用权,这势必直接导致财政流失和土地资源的浪费。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12月12日,本网记者再次拨打负责受理查处的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负责人出门开会。截至记者发稿时,本网记者多次拨打此电话,均无人接听,也无人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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