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3 证券简称:宏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2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2024年12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股份研发中心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杨金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014,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1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769,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1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06%。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17,0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64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50,934,7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74,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5,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337,4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6%;74,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2%;5,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婷婷律师、刘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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