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收警示函 对天海流体实控人持股核查不充分

中银证券收警示函 对天海流体实控人持股核查不充分
2024年12月12日 11:06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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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安徽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8号)显示,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在负责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负责人,对挂牌阶段尽职调查工作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银证券、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显示,天海流体聘请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

  天眼查APP显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2年,中银证券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77800万人民币,超过了96%的上海市同行,实缴资本170315.789476万人民币,并已于2020年完成了定向增发。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培:

  经查,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在负责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负责人,对挂牌阶段尽职调查工作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银证券、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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