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是为人们提供便利的购药场所
顾客在药店摔倒受伤
药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请看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林某到某药店购买药品,行至摆放药品的柜台时,因地面有少量积水,不慎摔倒。事发后,药店为林某叫了救护车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林某经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事后,林某要求该药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药店认为虽然林某是在药店里摔伤,但摔伤后药店已积极配合把林某送到医院检查,已经尽了合理义务,所以药店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未达成协议,林某便将该药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店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药店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消除安全隐患,对林某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损害、各方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情确定药店承担70%的责任、林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于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而言,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该案中,因药店的经营者对危险的发生未采取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危险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人员受伤,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保护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进入公共场所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作者:吾尔尼沙、张雅倩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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