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证和中国委托公证,是确保香港在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关键环节。公证人通过验证跨境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推动业务交流和经济发展。本文将介绍这两种公证的区别及其程序。
作者丨许卓杰 周慧文
香港是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地区,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22年底,内地对香港直接投资累计15886.7亿美元,占内地对外累计投资总额的57.7%。[1]与此同时,香港是内地重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目的地。香港对内地投资方面,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2年,香港对内地实际投资1372.4亿美元,占内地吸收外资总额的72.6%;截至2022年底,香港对内地累计实际投资15703.1亿美元,占内地累计实际使用外资的58.6%。[2]
不少内地企业都会在香港注册公司,并利用香港公司进行境内外投资。外商若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投资,无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均须为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做中国委托公证,以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样地,香港公司出海投资,也需要通过国际公证向被投资国证明香港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不难看出公证对于我国境内外投资起到的重要作用,即为使用文件的国家或地区认证香港文件的真实性,以促进业务来往。
在香港,公证分为以下两类:国际公证(Notary)以及中国委托公证 (China Attestation)。以下将会与各位分享国际公证与中国委托公证的详情细节。
一、国际公证 (Notary)
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在香港已有悠久历史,香港第一位国际公证人可追溯至1844年,而公证人资格注册制度在1871年开始实施。[3]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国际公证人是由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委任并监管,须在记录册上登录注册。而每位公证人的签名及印鉴式样也需要在高等法院以及各个驻港领事馆存档。截至2024年1月1日,香港共有370名国际公证人。
国际公证人除了需要通过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举办的考试,在考试合格后还需要获得三十名人士的签名支持(当中至少5人必须是司法人员10人必须是执业公证人、律师或大律师,以及其余人士必须是有良好声誉的人)。[4]
国际公证人的主要工作为准备和认证送往海外使用的文件。具体的法定权利包括:(一)见证、认证或核证文件获得妥善签署;(二)在汇票上作拒付纪录或拒付证明,以及就拒付汇票作公证承付;和(三)监誓或主持声明。[5]
视乎用证地区或国家的要求,除了公证以外,有些文件还需要通过领事馆验证或高等法院加签服务。
公证 (Notarisation)
公证即国际公证人在有关文件上签署及盖章的过程。一般来说,公证人会见证有关文件签署人的签名,并核对该人身份。在确保签署人明白其所签署的文件内容后,便会在文件上签署及盖章,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领事馆验证 (Legalisation)
而部分文件经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需进行“领事馆验证”的进一步程序。即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驻港外国公署或领事馆确认国际公证人的身份、签名和盖章式样之后,相关文件才可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
由于每个领事馆对不同文件有不同的要求,所以需要事先与相关领事馆沟通了解,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高等法院加签服务 (Apostille Service)
此外,《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的成员国或地区(例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接受香港高等法院的加签(apostille)以取代验证程序,一般需时两个工作天。
二、中国委托公证 (China Attestation)
中国委托公证人(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是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香港律师,专门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文件公证不适用国际条约,自1981年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起,由司法部委托经考核的香港律师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公证文书,以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中国委托公证的类别具有多种,包括个人委托书,公司、工商类,婚姻类、继承遗产等。截至2023年,司法部前后一共委托569名委托公证人。
而中国委托公证人除了需要通过由中国司法部举办的考试之外,还需要先提交由香港律师会签发的“专业操守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以证明申请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罚。[6]
中国委托公证涉及两个环节: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草拟并制作公证文书,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和加章后,才可使相关公证文件能在内地使用。
中法审核
在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当事人均应提交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未经中法审核、加章转递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效力。
因此,中法对公证文书起到把关作用,审核公证文书是否符合内地法律法规以及内地用证部门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书,中法会不予转递,并发还给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修改。
如何符合中法要求
为了避免公证文书被滥用,每份公证文书一定要明确其使用地以及用途,除了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可以申请豁免以外。其中,公证的使用用途每项文件内容对事项要清楚表述,避免含糊不清,引起误会,亦会被中法退件,耽误申请人宝贵的时间。
三、总结
简单来说,国际公证涉及办理海外业务,中国委托公证则涉及办理内地业务。虽然公证的过程看似简单,但实际办理每一项公证申请都需要额外细心。例如国际公证中的领事馆验证,因每个领事馆的要求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同一类文件不能照搬照抄,需要与相关领事馆沟通清楚,了解文件该如何准备以如何符合要求。而中国委托公证则需要通过中法审核,公证的使用用途一定要清楚表述,否则会因表述欠具体而被中法退件。因此,寻求富有经验的公证人能在一些紧急的公证申请中确保申请人的需求不被耽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2023年版)》,第24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2023年版)》,第25页。
[3]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简介,2024年6月,载http://www.notaries.org.hk/en/AboutUs/doc/Society%20&%20NP%20Info%20(Ch%20-%20Jun%202024).pdf,第二页。
[4] 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第40A条;第159AJ章《公证人(委任资格)规则》,第4条。
[5] 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第40B条。
[6]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2及第8条。
周慧文 律师
香港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 林诗桐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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