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9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 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386,400.19 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梅惠民
被告十二:杨建平
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10-12中安科: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中安科请求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5 亿元,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要求招商证券退还财务顾问费 315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两项诉讼请求暂计 15.315 亿元。
解读:
一、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阶段: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当事人地位:中安科为原告,招商证券为被告。
二、诉讼背景及原因
中安科与招商证券曾签订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及补充协议,招商证券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
2021 年 5 月和 2022 年 9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认定招商证券在为中安科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并受到行政处罚。
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问题,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巨额赔偿,且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损害了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中安科请求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5 亿元,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要求招商证券退还财务顾问费 315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两项诉讼请求暂计 15.315 亿元。
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中安科认为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
如果胜诉,赔偿款将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市场信誉,对公司高质量发展有积极影响;若败诉,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为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赔付工作已基本收尾。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披露。
总体而言,中安科因招商证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未勤勉尽责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及退还财务顾问费。该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确定其对利润的实际影响。投资者需关注案件进展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102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 74民初942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周侠
被告九:吴巧民
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梅惠民
被告十二:杨建平
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 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386,400.19 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共计279,386,400.19元;
2、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项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利息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 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4-08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53,1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 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 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 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起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
2、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3、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刚刚!招商证券被罚没6300万元!2名保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证券、陈轩壁、俞新平)
〔2022〕50号
当事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飞乐股份、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陈轩壁,男,1969年9月出生,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俞新平,男,1981年2月出生,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招商证券为中安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招商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基本情况
2013年5月2日,招商证券与飞乐股份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担任飞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双方约定项目收费金额为2,500万元。2014年6月10日,招商证券出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报告》)。2014年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财务顾问报告》。2014年11月,招商证券与飞乐股份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和持续督导补充协议》,增加费用650万元。该项目招商证券共计收费3,150万元,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其中陈轩壁为项目团队负责人,俞新平为项目现场负责人。2014年12月27日,中安科公告招商证券出具的更新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招商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经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术与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据此,中安消技术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预测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其中业绩预测说明预计2014年确认收入3.42亿元,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总额约4.7亿元的70%,占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5.3亿元的65%,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根据《框架协议》内容,中安消技术需要在框架协议内与黔西南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自行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和还款协议,黔西南州政府积极推进上述双方签订合作合同。黔西南州政府出具的说明载明,该《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建单位。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黔西南州下辖9个县(市、区)中5个启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技术参与2个县项目投标且均未中标。中安消技术在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知悉《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原提供的《盈利预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评估值为28.59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增值率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
招商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14年6月11日进行了公告。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具体主要体现:关于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引用了“中安消未来的营业收入预测有坚实的订单基础:截至评估报告撰写日,中安消及下属子公司已签订的各项重要合同2014年可确认营业收入……根据已确认部分收入占预测收入比例已达到73%,本次评估认为2014年收入预测总体比较合理”。“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显示:招商证券是在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置入资产定价公平合理性相关分析中,采用了资产评估值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审计报告、2014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2014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均有引用。
三、招商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慎核查
1.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
案涉“班班通”项目的框架协议金额达4.5亿元,其中有3.42亿元计入2014年预测营业收入,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总额约4.7亿元的70%,占中安消技术本部(不包含子公司)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5.3亿元的65%,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鉴于“班班通”项目对于中安消技术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及资产评估具有重大影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将其作为审慎核查的对象予以重点关注。然而招商证券仅关注公司整体盈利的可实现情况,并未对“班班通”等具体项目予以充分关注。
2.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
“班班通”项目系政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程序,有关框架协议中也明确约定由各区县与中安消技术公司签订具体合同,因此该项目收入实现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招商证券内核部门和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对于“班班通”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情况、进展情况和盈利预测可实现性都予以关注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发表明确意见,招商证券公司项目组仍未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事实上,自黔西南州各市县开始启动招投标后,中安消技术公司仅参与2个县样板工程建设且后续均未中标。招商证券公司系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此之前如果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例如函询、访谈、现场走访、网上查询公开招投标信息等方式应可发现中安消技术在已经启动的项目中并未中标的事实。从在案证据来看,招商证券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除了获取中安消技术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当地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样板工程开工文件之外,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招商证券对该重点项目的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此外,从招商证券出具的对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核查意见来看,“班班通”项目3.42亿元的预测营业收入当年已无法实现。招商证券公司应对之前的评估值以及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出质疑并进行核查,但其仍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盈利预测可实现性进行审慎核查,而是在2014年12月27日更新的财务顾问报告中仍然认可且引用之前的收益、预测数据和评估值,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对制作、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招商证券在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说明:招商证券是在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置入资产定价公平合理性相关分析中,采用了资产评估值及瑞华所出具的2013年审计报告、2014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然而其对于在《财务顾问报告》引用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值等数据并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费发票、资产评估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19日
罚没6300万元!8年前投行业务涉嫌违法违规,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所涉券商及会所各分担25%、15%责任
原告叶国富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与同类案件合并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中安消案二审现逆转,所涉券商及会所各分担25%、15%责任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 2022-0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证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2020 号)。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4 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 3,150 万元,并处以 3,150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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