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小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陈小花:
经查,你作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2024年6月6日至11月12日期间,你的配偶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该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6,700股,成交金额50,518元,累计卖出20,000股,成交金额19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陈小花女士的配偶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上述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2、陈小花女士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陈小花女士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继续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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